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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槐林镇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翟海洋
    2016-12-02 11:41:12   转载
    为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鼓励外商、外来投资者来本镇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此优惠政策。第一条:外商、外来投资者来本镇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供应土地。第二条: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协议出让,其价格按基准价的70%或区政府确定的最低价执行。槐林镇槐林镇第三条:对投资强度超过国家控制指标以上的项目实行奖励。其中,投资强度超过国家控制指标的50%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财政按其土地出让金的10%予以奖励;投资强度超过国家控制指标的50%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财政按其土地出让金的20%予以奖励;投资强度超过国家控制指标的100%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财政按其土地出让金的30%予以奖励;投资强度超过国家控制指标的100%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财政按其土地出让金的50%予以奖励。第四条:外商、外来投资者来本镇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属于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环保循环类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盈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返还给该企业;一般性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盈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返还给该企业。第五条: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且项目建成后年交纳税金150万元的,免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且项目建成后年交纳税金50万元的,减半收取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且项目建成后年交纳税金30万元的,按70%收取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槐林镇槐林镇第六条:外商、外来投资者收购本镇企业仍从事工业生产的,后扩大投资的,享受新办工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第七条:外商、外来投资者在本镇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实行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并在承诺日内办结。第八条:外商、外来投资者新办的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给予水、、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水、电费实行工业用的最低价格。第九条:1000万元以上投资的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实行镇政府领导干部联系制度,跟踪服务,解决企业所遇到的困难。第十条:其他优惠政策:外商、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入学、参军、户口安置、生活娱乐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享受本镇居民同等待遇,严禁任何单位向投资企业乱摊派和任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第十一条:用地管理:外商、外来投资者新办的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取得土地后1年闲置未动工建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金20%收取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建设;2年闲置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动工的项目除外。第十二条:本政策由镇招商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与本政策不相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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